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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机构名称: 鼎城区公安局
责任处室: 网安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 ; 2、审查责任:审理核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齐全的,按规定予以办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