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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机构名称: 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鼎城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责任处室: 粮食调控与储备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3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