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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机构名称: 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处室: 武陵区文体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施行)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