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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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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照明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
机构名称: 常德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设施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责任事项: 按规定审查验收
责任事项依据: 《常德市城市道路照明及景观灯饰管理办法》第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