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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存、续存、增存备案及降存、取款备案
机构名称: 常德市文旅广体局
责任处室: 市场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2009年第30号)第十五条:“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印发的旅办发〔2013〕170号)(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74.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