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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机构名称: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室: 海事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44号)全文 全文。《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4号)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32号)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第三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七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14年第12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代表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