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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机构名称: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水产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年)第742号)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