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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机构名称: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
责任处室: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相关部门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92号)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具体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承担,建议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明确责任。2.审查责任: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多规合一类、预售许可类(暂行)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49号)工作职责界定,市造价站对控制价备案事项进行技术审查、数据核查、现场查勘等实质性审批;局行政审批处对事项资料的完整性和形式合规性进行联合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可的书面决定;不同意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备案结果。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明确。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章第四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二级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