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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中小学办学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机构名称: 岳阳市南湖新区教育体育科技局
责任处室: 岳阳市南湖新区教育体育科技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责任事项: 采取集中检查,专项调查,审查,进行督查和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