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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交通违法:12分(不含)以下的非现场简易程序违法行为处理
机构名称: 临湘市交警大队
责任处室: 公安机关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7号)全文。《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责任事项: 1.《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主席令〔2011〕47号 ) 全文。 2.《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全文。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责任事项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主席令〔2011〕47号 ) 全文。 2.《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全文。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2008〕105号)第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有12分(不含)以下的非现场简易程序违法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