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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机构名称: 临湘市林业局
责任处室: 局行政审批股、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转报省林业局审批或不予转报省林业局审批的县级初审决定。 4.送达责任:同意转报准的,制作并送达《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县级审批表》,信息公开。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