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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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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机构名称: 临湘市教育体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群众体育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或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2-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2-3.【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或许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察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5-2.【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条 批准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没有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