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汨罗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机构名称: 汨罗市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事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章程修改核准表、新章程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作出同意修改章程的决定,在《章程修改核准表》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不通过,制作法定告知其理由。按时办结许可。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章程核准表》,送达并信息公开。不准予许可的,告知原因,并依法送达。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 7 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 7 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 7 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参照《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 7 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0 号公布、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