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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条件认定
机构名称: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2号)第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车辆及办公场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确认信息;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16〕1号)、《岳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