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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公证员、律师年度考核及结果备案
机构名称: 汨罗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股、律师工作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6〕102号 )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76号 )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134号)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司法部令〔2010〕121号 )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 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2-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同1-2。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