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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机构名称: 汨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处室: 优抚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条例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3.《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参战参核退役军人;(本人档案资料有关文字记载和本人提供的参战立功、受奖证书等相关实质证明材料为依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参战参核退役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发放给予抚恤补助;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领款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发放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 3.截留、挪用、私分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 4.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内设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