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大荆镇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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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大荆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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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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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小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汨罗市大荆镇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市场管理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经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核查人员应当告知其进行整改。申请人整改后,核查人员应当及时再次进行现场核查。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二十八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将原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