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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文物的认定
机构名称: 屈原管理区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处室: 文物保护与考古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国家文物局关于全面开展博物馆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25〕37号)) 二、规范执行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程序(二)定级组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馆藏文物定级工作,根据每年度博物馆申请定级情况,确定定级组织形式与工作安排,统筹协调鉴定专业人员开展实物鉴定定级,出具定级意见。《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2009〕第46号)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49.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