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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条件认定
机构名称: 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渣土调配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2号)第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确认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2、《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长政发[2008]20号) 第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