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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
机构名称: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物业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