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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
机构名称: 平江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室: 医疗救助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责任事项: 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含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
责任事项依据: 长政发〔2015〕11号长沙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长沙市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办法(长政办发〔2017〕3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