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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机构名称: 平江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市政建设办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送达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