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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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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审核
机构名称: 平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地质灾害防治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第75号)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地质资料汇交、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