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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移及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机构名称: 平江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交警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7号) 第六条第三款:“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条第三款:“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