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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机构名称: 平江县商务局
责任处室: 市场建设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商建设〔2005〕67号):“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需认真填报《湖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将有关备案情况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定期汇总上报商务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予以年检(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商建设〔2005〕67号)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