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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机构名称: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资格,评审标准、程序是合规等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证明,通知矿业权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矿业权人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予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