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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机构名称: 平江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原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维持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