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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机动车查封、解封
机构名称: 平江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交警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责任事项: 公安部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机动车登记规范》: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公安部第124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机动车登记规范》: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