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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确认
机构名称: 平江县住建局
责任处室: 市政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其他行政权力或者不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其他行政权力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