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加义镇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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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加义镇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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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机构名称: 平江县加义镇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加义镇人民政府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9号)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管控责任:对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接收、协调衔接、有效管控。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