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湘阴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机构名称: 湘阴县人社局
责任处室: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补正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发条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报领导审批予以认定(不予认定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印制好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及时核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2.《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