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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具体范围
机构名称: 湘阴县档案局
责任处室: 档案管理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第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子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子许可通知书》),按时办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一级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