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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机构名称: 湘阴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婚姻登记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 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 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 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 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 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 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 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