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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道路客货(含危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机构名称: 湘阴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第280号)第二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8号)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责任事项: 1.材料审查责任:经申请人所在地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初审材料后,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安排培训和考试。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的具体内容。 2.组织考试责任: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3.发证责任:对于参加考试合格的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4.事后管理责任:(1)对符合要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提出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2)组织全市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代表、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