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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湘阴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阳光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诉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教师提出的申诉,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审理;通知申诉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确有必要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