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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工程情况备案
机构名称: 湘阴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交通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责任事项: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其他损失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许可的; 4.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