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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机构名称: 湘阴县交通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水运事物管理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6号)第九条 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行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责任事项: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窗口负责人复审。
责任事项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其他损失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许可的; 4.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