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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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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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收养登记
机构名称: 湘阴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儿童福利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 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 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五章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