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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机构名称: 湘阴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子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子许可通知书》),按时办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