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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处理
机构名称: 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湘阴县房地产物业维修资金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局限内作出办理或不办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