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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机构名称: 湘阴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种业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105号)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2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所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