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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机构名称: 湘阴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追责对象范围: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