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湘阴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变更更正其他项目
机构名称: 湘阴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人口与出入境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十九、七十四、七十五、九十八、一百四十七、一百九十三、一百九十六、二百零一、二百二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