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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机构名称: 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湘阴县建管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92号)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号)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调解申请,经核实资料齐全的,符合调解要求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解;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需补充的材料,重新申请。 2.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上报的资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事项认定,提出调解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的,约见当事人,对申请事项做出调解意见。 4.事后管理责任:采用日常检查方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湘建价建函〔2021〕39号) 第九条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受理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省属国有施工企业或中央施工企业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站申请造价争议调解。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