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湘阴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湘阴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23号)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需要补齐的资料。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相对人。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对人送达相关处罚决定书。5、监管责任:对事项实施全过程加强监督检查。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三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领导 单位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