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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机构名称: 湘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3号)第二十二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第二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订购证明》申请表;(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三)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请《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6项:将“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