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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机动车登记
机构名称: 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责任处室: 车管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1号)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子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子许可通知书》),按时办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致。 1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