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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机构名称: 湘阴县档案局
责任处室: 档案管理室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并告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第三款: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