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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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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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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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机构名称: 湘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湘阴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子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子许可通知书》),按时办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