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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华容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华容县税务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 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第二条 非正常户管理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